华交监审〔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本级、校属单位(部门)财政经费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学校负有经济责任需要进行审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和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学校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监察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和评价职权,对校长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学校为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积极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江西省审计厅和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第十条校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

监察审计处定期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预决算审计,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调整及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情况;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校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审计

监察审计处对校属单位(部门)的经费支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包括:收入、支出及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财政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十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内容包括: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合同、签证单等所有相关材料;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中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校组织部委托,监察审计处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范围内,本单位(部门)事业经费支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内部其他财务和管理等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及其管理、资产采购及管理、上级及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等。

第十五条审计调查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重要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学校内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处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应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章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不同的审计事项,依照规定程序,遵循相应的步骤和方法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主要包括如下:

(一)与经费预算、决算有关的文件、报表;

(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账册;

(三)完整的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和文档;

(四)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政府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告;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招投标文件和有关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向校领导汇报后,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长申诉,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结果应作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或者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结果应作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调整、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以提高审计力度和透明度,但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校长、各分管校领导应予以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校长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审计取证的事项严重失实的; 
 
(二)徇私舞弊,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三)玩忽职守,未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交监审〔2004〕356号文件《华东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华东交通大学        

2013年6月14日    
















版权所有 ©华东交通大学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双港东大街808号华东交通大学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    
邮编:330013  电话: 0791-87046566  传真:0791-87046565 邮箱: jwjc@ecj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