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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0 浏览次数:
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印章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完善使用审批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印章的名称 “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印章(以下简称“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使用范围。一般为以学校纪委或纪委综合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日常工作联系,执纪业务联系,以及需要学校纪委或纪委综合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2.使用登记。用印申请人及印章管理人需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时间、用印事由、文(函)号、发放单位(去向)、申请人、批准人、盖章份数。 3.使用要求。加盖的公章端正完整清楚,并按照有关要求加盖在对应位置,印章要骑年盖月。 4.保存管理。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相关负责人允许,不得将印章私自携带出办公室。 5.刻制更新。印章刻制或更新,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6.其他要求。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均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要及时进行销毁。 三、用印的审批 1.学校纪委形成的正式文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对内对外的重大事项联系,以及相关权限管理用印,需经纪委书记签字批准。 2.以学校纪委名义开展的日常工作内外联系,一般性文件,如通知、简报、商函、工作总结等,以及需要学校纪委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用印,需由纪委书记签字批准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字批准。 3.以纪委综合办公室或纪委监督检查室名义开展的日常工作内外联系,一般性文件,如通知、简报、商函、工作总结、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用印,以及其他需要使用“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室”印章的,需由纪委副书记签字批准或委托分管室主任签字批准。 4.日常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业务联系等用纪委印章,需由纪委书记签字批准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字批准。 5.日常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业务联系等用纪委综合办公室或纪委监督检查室印章,需由纪委副书记签字批准或委托分管室主任签字批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东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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