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指南

发布时间: 2013-12-24      浏览次数:





华交纪[2003]186号

华东交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的工作,是获取信息、落实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做好我校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对干部、校属单位(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 为的检举、控告。

4、干部、校属单位(部门)对所受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处理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按照党章和法律、政策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把解决实际 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1、来信要登记,接谈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应记录。

2、承办人审阅来信、来访和电话记录,并视其内容进行分类,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 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出重要信访请示、自办、转办或不办的批示。

3、对需要立案检查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需立 案但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做出 书面检讨或说明。

4、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问题、违纪情节轻微的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 单位(部门)的党政组织办理,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纪检部门负责检查催办。

5、对涉及校党委成员、校属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违纪的 检举、控告,应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6、告急信访、联名信访及政治敏锐性信访等特殊信访,要及时请示校领导,必要时 可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迅速采取措施。

7、对所受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有 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8、对没有具体事实、空扣帽子的匿名信访举报,不予置理。

9、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后,应酌情给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 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

10、审结的信访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材料立卷归档。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障检举、控告、申诉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如实检举控告违纪行为的要 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不实的检举控告,只要不是有意诬告,都应做出解释、说明情况、澄 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保管, 严禁将举报材料或有关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个人。

四、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 信访 规定     抄送:党委委员、组织、纪委、宣传、保卫、学工、档案室、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7月11日印发 (拟文单位:纪委)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学校各级行政机构、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要进行协调联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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